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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4-05-28 19:31:44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不少人会购买充值卡,如健身卡、体检卡、美容卡、一次性购买全年的线下培训课程等,有些商家会在协议或者充值卡上注明“有效期一年,逾期作废”或者“一经售出,概不退款”。那么,这类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呢?近日,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蕙榛接到海珠区后滘社区陈女士类似案件的咨询。

  

  消费者:购买的美容卡能退吗?

  

  早前,某美容院向陈女士推销美容服务,随后双方签订《美容院消费协议》,协议约定陈女士购买该美容院的服务项目和产品,总价为15000元,可享受12次美容服务(不限时间、不限门店、不予退换、做完为止,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协议签订后,陈女士共消费4次,因觉得效果不好,所以要求美容院将剩余未消费的8次金额退还,但美容院拒绝退款。

  

  律师刘蕙榛接到咨询后,给陈女士进行详细解答,其后接受其委托,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海珠区人民法院。最终本案在开庭当日达成调解,陈女士同意美容机构退款一半,陈女士当庭撤诉。

  

  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律师来释疑

  

  “有效期一年,逾期作废”或者“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逾期作废是指消费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消费,逾期则作废。而“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约定,虽消费者一次性支付价款,但经营者需分次履行,消费有效期过后,余额直接归经营者所有。

  

  刘蕙榛认为,此类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于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而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按照对方的要求,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予以说明,尽到主动提示、告知的义务。因此格式条款不一定无效,只有商家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且没有尽到说明提示的格式条款才会被认定无效。

  

  就陈女士的个案而言,商家没有证据证明其向陈女士有尽到主动提示、告知的义务,限制陈女士不得退款,因此协议中“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格式条款无效,商家应当向陈女士退回未消费的款项。

  

  连线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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