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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赠送变私自扣款 消协助力退还

发布时间:2022-05-08 03:59:10作者:佚名 来源: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事例简介】

2021年7月24日,消费者邱先生将李佳玲AI智能体验店诉至张掖市民乐县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称,店内工作人员先是以免费赠送餐巾纸、洗衣液等方式吸引消费者进店,然后向消费者宣称可以免费赠送先科公司的学习机,但是消费者要得到学习机需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号,可是,当邱先生在领取了学习机后却发现银行卡被无端扣除2199元。无奈,消费者请求民乐县消费者协会帮助维权,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立即联系经营者调查了解情况,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于是,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李佳玲数码电子中心负责人称,学习机的确是免费赠送的,2199元是激活小学到高中学习卡的费用,而且,学习机一旦注册无法二次销售,必须返厂重做系统,消费者如果拖货退款,需承担386元的系统重启费。消费者表示,难以接受被莫名扣费,更不能接受经营者上述的说法。消协工作人员指出,首先,宣传必须真实客观,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其次,消费者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三,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确保其人身、财产安全。鉴于邱先生在领取学习机时并不了解激活学习卡需要付费,因此,应当给与退货退款。其后,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经营者在扣除100元后,退还2099元。

【事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本案中,邱先生的银行卡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扣除2199元用于自动购买学习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强制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因此,经营者应该对其强制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日新月异的高科技产品和新型服务不断出现在我们的消费领域中,由于消费者对市场中流通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往往欠缺一定的知识,大多数所接受的信息已经经过经营者加工制作,具有被促销和被诱导的可能,这就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不对等的交易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就显得格外重要,经营者也应当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予以尊重,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事例提供:张掖市民乐县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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