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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擅自消费 消协助力退款

发布时间:2022-04-16 02:11:24作者:佚名 来源: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事例简介】

2021年9月13日,张某向永昌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家中12岁孩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携带自己的手机,到永昌县朱王堡镇轻松书店,以微信扫码的方式充值660元开通网游,书店还向孩子收取了60元手续费,其后,张某联系经营者退款未果,于是诉至消协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永昌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双方进行沟通,在了解了事件的详细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工作人员指出,年仅12岁的未成年人在店内消费充值,该书店工作人员并未制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在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和劝说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退还张某充值花费的600以及收取的手续费60元,共计66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此消费纠纷调解成功。

【事例评析】

       我国《民法典》为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于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在本投诉中,张某的儿子今年十二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消费大额钱款进行网络游戏充值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因此,在监护人张某明确表示拒绝追认后,该行为无效,商家应按照张某的要求退回所收取的费用。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大量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背后,都存在未成年人接触不良网络信息的问题。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此类案件在司法中的处理提供了解决方式。不过,由于诉讼成本较高和举证责任负担较重,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的根本方法,还是应该加强家长对孩子的监护,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

事例提供:金昌市永昌县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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