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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遇“坑” 法官以案说法教你维权
发布时间:2021-03-18 15:54:59作者:佚名 来源: 广东消费网
记者近日获悉,2015年以来,辽宁省法院系统共审结各类“毒”食、假药犯罪案件813件。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的规定》,加大力度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辽宁法官盘点曾经审判过的案件,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向消费者传授依法维权。
销售假药
被告人高某在明知所售一种治骨痛的胶囊是假药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在其经营的商店内对外销售假药100余瓶。经辽宁省药品监督院检验,该胶囊不含所标明的人参、血蝎、全蝎、白花蛇、曼陀螺、透骨草、土元等有效成份。2019年9月,朝阳市建昌县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犯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
“变相”声明
2018年4月2日,王某某通过一家公司官网的网上商城参加“0元购”活动,支付了6897元购买商品,并于2018年6月15日收到所购商品。但活动方斐讯公司却以“兑换积分”等后续的“单方声明”将承诺的“返现”转变为只能在官方商城中购买商品,无法作为现金使用。营口市西市区法院依法判斐讯公司返还原告王某某购物款6897元,同时支付20691元赔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斐讯公司发布“0元购”模式后未能按照约定进行“返现”,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伪劣商品
2018年10月,孙某某花3000元从辽宁某合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合源公司)处购买一种固体饮品,该产品外包装上记载的生产商为“河南千某有限公司”,但通过工商档案却查询不到。孙某某认为,该产品是假冒伪劣商品。某合源公司向孙某某退还了3000元货款,但拒绝孙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孙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合源公司赔偿其30000元。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依法判被告某合源公司按照十倍价款赔偿孙某某30000元。
法官说法
产品标识是消费者选择和判断是否进行产品消费的重要信息来源。消费者根据销售者提供的产品标识,对案涉商品的来源形成特定的认识,销售者有义务保证其销售的产品标识真实性。本案中,某合源公司出售的食品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并不存在,其主张案涉食品包装上的标注属于印刷错误,但其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证明力不足,故应认定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
侵犯产权
2011年11月,原告卢某与被告锦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了相关费用,且实际装修居住。2014年9月,被告将涉案房屋再次出售,在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锦州市古塔区法院依法判被告锦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卢某于2011年11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助卢某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日期早于第二次售卖,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要约欺诈
2018年12月12日,鲍某在浙江某购物网站开设的服装店铺开展“礼遇双十二”活动,双十二当天订单支付金额最高者,送市场价格9599元手机一台。张某当日消费10531.97元,鲍某公布的获奖名单第一名订单金额却仅为200余元。经张某与鲍某确认,鲍某认可张某为中奖人,其对外公布名单有误,但张某一直未收到中奖产品。经抚顺市新抚区法院调解,张某与鲍某达成和解协议,鲍某一次性支付张某6500元现金。
法官说法
鲍某在其经营店铺首页以明显、醒目的方式发布有奖销售信息,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特定要约行为。活动当日,在鲍某店铺购买货物的任何人,均与其建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同时建立有奖销售法律关系,鲍某应依据其约定履行义务。
服务中止
有500余名消费者在鞍山市某摄影会所办理了会员卡,交付了预付款。2016年会所停止营业。消费者认为其在该会所预定摄影服务,并且已经缴纳了预付款,会所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无故停止经营活动,导致消费者拍摄的照片没有取到。鞍山市铁东区法院依法判该会所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消费者照片、退还预付款及产生的利息。
法官说法
消费者与这家摄影会所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该摄影会所停止营业,无法向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属违约行为。(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原文链接:http://www.gdcc315.cn/show-15-5268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