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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供服务 应当提前告知

发布时间:2021-03-18 14:34:02作者:佚名 来源: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4日,甘肃省武威市消费者陈先生通过微商推送的二维码购买了8张乌鞘岭国际滑雪场的滑雪券。前去消费时,被告知因滑雪场近期发生事故,不能提供服务。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赔偿损失没有取得结果,向天祝藏族自治县抓喜镇消协分会投诉,请求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调解中,滑雪场负责人称滑雪场的确发生事故暂停营业,不是无理拒绝服务。微商营销滑雪券是公司员工个人行为。天祝藏族自治县抓喜镇消协分会工作人员指出,滑雪场发生事故应及时向消费者告知;公司员工在未取得公司认可代理权的情况下,通过微商营销滑雪券的做法,属于公司管理失误,应当及时整改。最终,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滑雪场负责人向消费者陈先生当面道歉,退还购券款,并承诺恢复正常运营后给与陈先生免费滑雪的补偿。

       【案例评析】

       本案是经营者因为自己的公司管理失误,未能及时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而导致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微商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也存在一定风险。本案中,经营者提示不及时,公司管理不严格,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晓其购买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乌鞘岭国际滑雪场暂停营业,未履行提前告知消费者的义务,理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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