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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保委提醒:谨防免费领养宠物里的“猫腻”
发布时间:2024-12-27 02:59:17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315
近年来免费领养宠物的宣传随处可见,常有商家假借免费之名,行买卖之实,以免费领养为噱头,销售价格不菲的宠物粮(如指定品种、价格,每月固定消费,持续18个月),误导消费者,并通过合同设定不公平格式条款,绑架消费。
省消保委调查发现,消费者冲着免费领养宠物到店后,最终被要求签订商家早已拟好的购买猫/狗粮合同,而“免费领养”变成了“购买猫/狗粮,送猫/狗”的交易。省消保委对收集到的来自湖南、湖北、江苏等22个省份的600多份购买猫/狗粮合同进行梳理分析,发现合同中存在捆绑消费、设定消费金额、强制长期消费等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主要有:
1.“猫/狗粮超期一个月未购买,视为消费者严重且根本违约,消费者应向商家支付违约金3000元。”
合同中“消费者领养猫/狗后,须主动向商家购买18个月猫/狗粮,每月售价180元。”消费者未购买,商家按照猫/狗粮售价,最大的损失即18月的猫/狗粮(3240元)。消费者如超期一个月未购买,消费者应向商家支付违约金3000元,该约定的违约金显然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972元),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超过法定数额,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格式条款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消费者收到猫/狗后7日内因猫/狗瘟或腹水造成死亡,商家只提供一次换猫/狗服务,消费者挑选后,应在24小时内前往宠物医院检测猫/狗瘟及腹水,如拒绝检测,相关风险由消费者承担。”
商家宣称免费领养宠物,吸引消费者到店后,消费者与商家口头达成的是免费领养宠物合同,实际上签订的是购买猫/狗粮合同,形式上是赠送猫/狗,须附带购买猫/狗粮,但实际表现为动物商品所有权有偿转让,符合买卖合同法律特征及构成要件。合同成立后,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交付健康猫/狗的义务。消费者因收到的猫/狗7日内死亡换猫/狗后,商家亦负有向消费者交付健康猫/狗的义务,猫/狗瘟细小的潜伏期一般为2-9天,商家应对交付的猫/狗健康承担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且质保期不应低于猫/狗瘟潜伏期。该约定动物商品交付后24小时的检验期限过短,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格式条款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本合同属于商业机密文件,消费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如有泄露承担惩罚性违约金3000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购买猫/狗粮合同只是一种普通的买卖合同,并不含有所谓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信息,也会因商家的推销行为被很多消费者知悉,且合同是由商家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并没有修改或提出异议的权利,但商家却将保密的义务强加给消费者。另外,该合同内容含有很多不公平格式条款,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通过投诉、举报、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正当救济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格式条款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4.“若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北海国际仲裁院按照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双方选择线上审理案件。”
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调解、提起诉讼的权利。若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只能申请仲裁,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请求调解、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格式条款含有排除消费者权利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省消保委呼吁相关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要合理拟定合同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省消保委提醒消费者面对“花式套路”宣传,一定擦亮双眼,莫贪便宜;领养宠物应仔细查看合同内容,重点关注消费者义务尤其是否需要支付费用、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条款;树立维权意识,保留合同、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请求消保委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4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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