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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4-12-27 02:17:01作者:佚名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玛纳斯县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玛纳斯县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15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管局对玛纳斯县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5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管局对玛纳斯县某餐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玛纳斯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温宿县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19日,温宿县市场监管局对温宿县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9日,温宿县市场监管局对温宿县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对食品浪费的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和田县某烤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2日,和田县市场监管局对和田县某烤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2日,和田县市场监管局对和田县某烤肉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主动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9月13日,经复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四、巴楚县某外卖递送中心(外卖平台)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3日,巴楚县市场监管局对巴楚县某外卖递送中心(外卖平台)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3日,巴楚县市场监管局对巴楚县某外卖递送中心(外卖平台)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巴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玛纳斯县某串串火锅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9月4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管局对玛纳斯县某串串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4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管局对玛纳斯县某串串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玛纳斯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吉木萨尔县某大盘鸡拌面馆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9月6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管局对吉木萨尔县某大盘鸡拌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6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管局对吉木萨尔县某大盘鸡拌面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某米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9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9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某餐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麦盖提县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18日,麦盖提县市场监管局对麦盖提县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8日,麦盖提县市场监管局对麦盖提县某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麦盖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九、和田市某麻辣烫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5日,和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和田市某麻辣烫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5日,和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和田市某麻辣烫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412/48da0bc895b54416b79458cc12ae23d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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