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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反不正当竞争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守护”行动典型案例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2-26 21:04:23作者:佚名 来源: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倡导竞争文化为着力点,深入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守护”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了一批不正当竞争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共同维护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消费环境,使百姓消费更加放心,现选编2024年第二批十个示范性强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向5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宣传书籍或单页的方式宣传推销保健产品。如消费者对其产品感兴趣,拨打服务热线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则将按照《脑神酸初购流程》《初购流程(口服抗衰疫苗EGT)》等话术,向消费者推销“脑神酸”“EGT1500”等产品。《脑神酸初购流程》中包含“全球唯一一个脑病特效药”“集全球药物精华于一身”等表述,《初购流程(口服抗衰疫苗EGT)》中包含“EGT可不是普通的药啊”“世界上唯一一个能够穿透线粒体和细胞核的超级抗衰剂”等表述,将普通食品混淆成药品,片面宣传其预防、治疗疾病功效。同时,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推销“鹿血晶”药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台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0元。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台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无证经营药品违法所得35422元,罚款800000元。
案例2:厦门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23年7月26日起,通过播放PPT课件及视频、口头讲解介绍等方式,向到店顾客宣传其经营的产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功效,包括:宣传“天奇牌氨糖软骨素片”具有治疗骨质疏松症、肩周炎、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等疾病的功效;宣传“天昱棠久康奇善胶囊”具有治疗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动脉硬化、高血压、骨关节疾病、心衰、肿瘤、高血脂、糖尿病及糖尿病并发症等疾病的功效;宣传“西安百跃羊乳粉”具有预防及治疗消化道炎症、预防心血管疾病等功效;宣传“欧益伽牌南极磷虾油”具有预防血栓、心梗、脑梗,调节血脂、血糖等功效,且无法提供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依据。经查,“天奇牌氨糖软骨素片”“天星棠久康奇善胶囊”为保健食品,“南极磷虾油”“西安百跃羊奶粉”为普通食品,均没有预防、治疗疾病的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思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3:厦门某电子商务公司虚假交易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到空包网站充值后,把所销售的产品链接在空包网站上下单,并标明刷单金额和刷单数。空包网站自动将订单物流号数据传回,产生空包订单并同步产生虚拟的物流订单。之后,当事人让员工到拼多多网店下单,并把在空包网站上购买的订单物流号输到后台,完成虚拟发货,构成虚假交易订单。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案例4:福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天猫vtt旗舰店”期间,为获得更多交易机会,自2023年3月至2024年11月,组织虚假交易订单377666个,并在商品页展示虚假的交易量和客户评价,以此提高商品销量和好评率,对消费者选购商品进行误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永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5:宁德市蕉城区某眼镜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承租了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蕉城院区门诊二楼配镜室,开展角膜塑形镜的销售及相关服务。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蕉城院区眼科也在同一楼层,两个经营场所由一过道相连,没有明显区分。当事人提供角膜塑形镜的验配服务时,未采取措施与宁德市医院眼科门诊进行区分,且未经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许可,擅自将宁德市医院的名称使用在其价目表以及宣传单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使患者产生混淆,让患者误认为当事人就是宁德市医院的眼科门诊。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8774.4元。
案例6:宁德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自2024年4月27日起,当事人为开展促销活动,在其经营场所的大厅处设置一个金蛋台,上面摆放着若干金蛋以及部分奖品,但未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等相关信息。在其咨询室放置有台卡,台卡内容为“某某口腔︱医保 治好牙 选某某 充值返现砸金蛋 100%中奖 充值2000 砸金蛋一次 充值5000 砸金蛋两次 充值8000元砸金蛋三次 充值20000砸金蛋五次 金蛋奖池:记忆枕、行李箱、挂烫机、落地扇、多功能炒锅、空气炸锅、美妆冰箱、平板电脑、双开门冰箱”,未完全公布奖项种类、开奖时间、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7:郑某涉嫌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当事人经营的龙湖某纸箱厂向福建省某包装有限公司(下称包装公司,当事人的交易相对方)订购纸板,用于其公司纸箱加工、销售。在此期间,当事人对时任包装公司厂长的郭某某进行商业贿赂,郭某某利用其职务在“代材”等方面给当事人提供便利,当事人由此在纸箱销售过程中获得了竞争优势。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南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855.35元,并处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南平市延平区某医疗器械经营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谋取更多销售“益优倍加血糖测试条(葡萄糖脱氢酶法)”的机会,从2021年9月份开始,为医院免费配备“益优倍加血糖测试仪”。截至被查获之日,当事人共销售“益优倍加血糖测试条(葡萄糖脱氢酶法)”1015200条,税后利润为0.04元/条。当事人通过免费提供血糖测试仪无偿使用的方式,谋取了更多的血糖测试条销售交易机会,排挤了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9万元。
案例9:陈某斌参加并介绍他人参与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陈某斌经其胞兄陈某明(公安机关另案处理)介绍,加入经公安机关认定为传销组织的MBI网络虚拟货币投资平台。该平台要求参加人员通过缴纳一定会费注册成为会员,获得与会员等级对应奖励点、易物点等虚拟资产;同时,会员需要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会员、挂卖虚拟资产等方式实现利益变现。当事人陈某斌出资人民币1.4万元,由其胞兄陈某明协助在平台上注册账号,取得会员资格,并由陈某明进行账户管理;随后,又陆续介绍了自己的7位亲友参加了该平台的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参加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寿宁县朱某眉等8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至5月间,当事人朱某眉、练某、周某、李某、朱某寿、龚某、范某、缪某等8人经介绍成为“茗羊商城”APP的注册会员,后各自发展下线成员,通过推荐其下线成员购买赤壁青砖茶提升业绩,以获得分红。经福建晶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茗羊商城”APP按身份证号码统计的会员数为24311人,总销售金额为477020229.1元。当事人朱某眉非法获利48659元、练某非法获利28595元、缪某非法获利44484元、龚某非法获利19950元、范某非法获利43164元、朱某寿非法获利12599元、李某非法获利1万元、周某非法获利40815元,均已由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朱某眉等8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相关规定,构成非法传销行为。结合《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闽0924刑初132号〕,寿宁县市场监管局对朱某眉等8人分别立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朱某眉等8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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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cjgj.fujian.gov.cn/zw/tzgg/202412/t20241224_65973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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